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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家具产品“三包”责任暂行规定

时间:2008-10-09 09:17来源:山东省家具协会 点击:
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具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(以下简称“三包”)的责任和义务,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其它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、销售活动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家具产品主要系指木制家具、红木家具、金属家具、弹簧软床垫、沙发、厨房家具等。
  第四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。凡不能实施三包的,不得销售家具产品。场馆、商城主办者对从本埠售出的家具质量承担连带责任。
  第五条 家具生产者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:
  (一)生产者出厂产品应附有合格证明,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厂名和厂址。销售者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。
  (二)生产者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,或者伪造、冒用他人的厂名、厂址。
  (三)生产者、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。
  (四)生产者、销售者不得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
  (五)出售家具产品要标明产地、型号、价格、基材、辅料的标识。
  第六条 场馆、商城主办者应与在本埠经营的生产者、销售者之间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《家具质量保证责任书》,同时要建立生产者、销售者的资质档案。
  第七条 销售者与场馆、商城主办者终止租赁合同后,“三包”责任应由场馆、商城主办者先行负责赔偿,然后再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。
  第八条 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家具应当出具有效的发票和三包凭证。
  第九条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。玻璃镜子发生霉点和雾光的为六个月,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。三包时间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。
  第十条 家具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(包括木家具断榫、部位变形、结构松动、木料生虫;金属家具焊接点断裂、弹簧软床垫弹簧的刺出、严重塌陷、断簧;沙发结构松动、构件断裂、坐簧塌陷、木料生虫、皮革面断纹断裂等),消费者可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。退货时,消费者应按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。
  家具自交货之日起60日内有以上所列情况者,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。
  第十一条 家具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,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正常使用的,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,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、同规格、同样式的产品。
 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的家具,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,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的产品,送修费用由供货方承担。
  第十三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规格型号、同样式的产品,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规格型号和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应当予以退货。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。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,其中应当扣除待修和修理所占用的时间。木制家具、金属家具、沙发、红木家具、厨房家具日折旧率为0.1%;弹簧软床垫日折旧率为0.05%。
  第十四条 换货时,凡属残次产品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。换货后的产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  第十五条 对家具质量发生争议,由争议双方约定的或受理机构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,费用由责任方负担。
 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,生产者、销售者应上门提供三包服务。家具产品在三包期内应免收材料、工时和运输等费用,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 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实行三包,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:
  (一)因消费者使用,维修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  (二)非承担“三包”修理者折旧造成损坏的;
  (三)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,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;
  (四)凭证中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;
  (五)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。
  第十八条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问题与销售者、生产者和场馆商城的主办者发生纠纷的,可以向消费者协会、家具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,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;还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,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  第十九条 生产者、经营者不执行三包规定的,按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。
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。
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